因持刀打架,“95后”男子王某被扣除工元,半年后又被公司以同一事由解聘。事后,王某申请劳动仲裁,公司被裁决需赔偿王万余元,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。
2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,在一审判决公司赔偿王万余元,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后,西安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。法院认为,用人单位可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,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,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,但不得“一事二罚”,涉事公司在已处罚王某的情况下,半年后又以同一事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,属于违法解除。
▲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
事发:
男子持刀打架被扣工资
半年后因同一事遭解聘
此前,西安某公司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赔偿万余元、2024月月绩效工万元、未休年休假工.97元。
一审法院认定,2022月,王某与案外人西安某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。2024日,王某又与西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。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合同期年、从事教练工作等内容。
2024日,王某因在公司教员内部训练中与同事发生口角并手持刀具,被公司在当月工资中扣元。同月,公司向王某发月工资表,王某就薪资提出异议。同日,公司以王某在职期间持刀打架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为由,向王某发送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告知王某离职个月的月均工资𰹅.2万余元。
王某日常工资组成绩效部分固定为每元,2024月月实发工资分别.63元、6445.7元,其中绩效工资均元。随后,王某向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2025日,该委员会作出裁决:确月日期间王某与西安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;公司支付王某赔偿万余元、2024月月绩效工万元、未休年休假工.97元,共.6万余元;公司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;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。因不服该裁决,西安某公司诉至法院。
另查明,西安某乙公司成立年,法定代表人为吴某。判决书披露,西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吴某。
判决:
公司不得“一事二罚”
违法解聘赔万元
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的确月日期间王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、公司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、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,双方均未提起诉讼,法院对上述裁决结果予以确认。
一审法院认为,公司日事发后已对王某作出扣减当月工元的经济处罚,之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,2024月公司再次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不具有合理性。因此,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赔偿万余元。
此外,公司在支付王月月工资时,未就扣除万元绩效工资作出合理说明,公司应向王某支𱑱万元绩效工资。王某在公司工𱦚个月,经核算年休假天数𰹉天,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.97元。
据此,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确认西安某公司与王某月起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,公司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,并支付王某赔偿万余元、2024月月绩效工万元、未休年休假工.97元。
因不服一审判决,公司提起上诉,请求改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赔偿万余元。
二审法院认为,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,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,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,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,但不得“一事二罚”。本案中,公司以王某持刀打架对其作出扣除当月工元的处罚决定,之后双方继续正常履行劳动合同,半年后公司再次以此事件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。公司认为王某违反规章制度并达到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,应及时处理,避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。解除事由发生后,若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权,而选择程度较低的其他处罚方式,并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表明公司对解除事由持谅解宽容态度,让王某产生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。同时,若对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加以限制,放任用人单位在未来任何时候均可行使解除权,会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处于不稳定的被动状态,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。因此,公司在已对王某进行过处罚的情况下,半年后以同一事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,属于违法解除。
据此,今日,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
编辑 杨珒
审核 何先菊
